2024-09-24 09:34:57
第四期 第三章 預 防
第二十二條
林木采伐應當采用合理方式,嚴格控制皆伐;對水源涵養(yǎng)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等防護林只能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對采伐區(qū)和集材道應當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時更新造林。
在林區(qū)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應當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經林業(yè)主管部門批準后,由林業(yè)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督實施。
第二十三條
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樹造林、撫育幼林、種植中藥材等,應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應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根據本行政區(qū)域的實際情況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生產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qū)和重點治理區(qū);無法避讓的,應當提高防治標準,優(yōu)化施工工藝,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損壞范圍,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二十五條
在山區(qū)、丘陵區(qū)、風沙區(qū)以及水土保持規(guī)劃確定的容易發(fā)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qū)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沒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
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包括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范圍、目標、措施和投資等內容。
水土保持方案經批準后,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guī)模發(fā)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制和審批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